3.1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需要与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建筑的方位、建筑间的相互关系与间距、消防车道与内外部道路、消防水源等,减小拟建建筑和周围建(构)筑物火灾的相互作用,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并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和防火间距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建筑的高度与火灾危险性、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条件等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按照防止相邻建筑发生火灾后相互蔓延和方便消防救援的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性能要求确定;当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时,可以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

3.1.3 本条规定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其他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参照甲类厂房确定了相应的防火间距。因此,本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未明确规定者,可以依据此原则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之间,以及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与非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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