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建筑中不同功能区域内的用途多样,不同功能或用途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使用人数及人员特性各异。建筑内部应根据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有利于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为原则,合理布置和分隔。

4.1.2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等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原则。交通隧道的车行区、地铁的区间隧道和车站轨行区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房屋建筑一般应利用楼板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按照楼层划分防火分区,利用防火墙等对建筑物的各个楼层在水平方向按照一定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无论何种划分方式,均需要控制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一旦发生火灾,能使其损失和危害可以被社会和公众接受。影响防火分区面积及其火灾危害的主要因素有: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重要性、设防标准和外部消防救援响应能力等。

    建筑内不能封闭的上、下楼层连通开口会破坏建筑竖向防火分区的完整性,需要将与这些开口连通的区域的面积叠加计算,并按照不大于相应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分隔。不同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4.1.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需防火分隔的基本场所。

    本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均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相邻场所或部位分隔。除本条和本规范其他条文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火分隔,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1.4~4.1.6 这三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尽管锅炉房可以参照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等可以按照丙类或丁类厂房考虑相应的防火要求,但这些场所仍具有一定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应尽量独立建造且不与其他建筑贴邻。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建筑贴邻时,需视贴邻部位的具体情况和这些设备房的实际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采用抗爆墙、防爆墙或防火墙分隔,并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在建筑内设置的储油罐,尽管本条规定可以按照单间储油间内的总储油量控制其储量,但当各单间储油间的全部储油量较大时,仍需集中设置在建筑外。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存在爆炸和形成流淌火蔓延的危险性。设置在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室既要做好防火分隔与流散油的收集措施,又要限制充油量大的变压器附设在建筑内。干式或充装其他非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但工作时易升温,仍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使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取相应的散热措施。

4.1.7、4.1.8 这两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基本防火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势和高温的作用而中断正常运行,不会因火灾而影响相关应急人员安全进出。消防水泵房是保障建筑消防供水的重要场所,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仍能正常工作,应确保水泵房内的设备和需进入泵房内的操作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在平时和建筑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及其控制装置正常运行。

    本规范规定的“埋深”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相应房间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区域就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相应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经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或直通室外的门口,不需要经过其他场所或区域。

4.1.9 本条规定了汽车库布置的基本要求。除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本条不严格限制汽车库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

滚动至顶部